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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公示

依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0]-10)精神,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指导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工作,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核发相关通行许可。

5.负责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河北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

6.负责对本地超标排放车辆实施处罚。

7.负责将半年内尾气排放超标被处罚三次及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列入重点监控黑名单,严格在线监控,加强拦截检查。

8.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廊坊市主城区并指导各县(市)城区制定柴油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向社会公告绕行路线。负责划定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加大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管控力度。负责对通过改造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9.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

10.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11.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2.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13.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4.负责对拒不执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蓄意焚烧秸秆垃圾违法行为和禁烧工作中的重大事故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15.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16.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政处罚工作。

17.负责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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